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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如何认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22日

  2015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目前,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耕地后,对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缴纳,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费用的一部分,体现在招拍挂的价格当中;另一种方式是由受让土地者缴纳耕地占用税。”这种表述使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具有选择性,不利于税收征管,建议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对此进行明确,以免相关各方相互推诿、基层税务机关无所适从,确保耕地占用税政策得到落实。
  其实,耕地占用税的政策是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该规定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核心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获得农用地转用审核批准文件后,以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土地,并进行一级整理后,用招拍挂的方式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已不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表明的建设用地人”,不应该缴纳耕地占用税。
  通过招拍挂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耕地占用税应由出让方缴纳。《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的解释》列举的耕地占用税处理存在让受让方缴纳的现象,并没有混淆纳税人,只是指出存在某种现象,未肯定该现象的合规性,不仅规定了相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明确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耕地”。因此,笔者认为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不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出让方才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那么是否存在受让土地者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情况呢?笔者认为,它是存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4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提出申请的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缴纳耕地占用税。上述规定指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由申请人缴纳,这种情况应该是指国家掌握着未批复农用地转用指标,即在各省市上报申请用地指标,获得批复以外的部分,比如国家重大工程、大型项目的用地,基本采用直接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其农用地专用指标不在地方政府获得的批准文件的范围之内,而是直接从国家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改之后,原来的政府统征农用地变为国有土地后,不收储整理直接协议或是定价出让土地,由受让方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方式逐步停止。各级地方政府均是按获得的批复中注明的指标对专用的农用地进行收储整理,再进行分块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耕地占用税由政府缴纳。另外一些重大工程、大型项目,由农用地转用方直接向国家提出用地申请,获得用地批复后,耕地占用税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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