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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的变化
添加日期:2014年02月18日
一、适用范围和无形资产的定义
1、准则适用范围不同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但同时规定,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这样在内容的表述上前后就有了矛盾,到底包不包括商誉就有了疑问,概念不清晰。
修订后,明确规定本准则不包括商誉,商誉在企业合并相关准则中规定。
2、准则定义不同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修订后的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把商誉排除在外。
二、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新旧准则对不同渠道取得的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均作出了规定,但是,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内容发生了一些变化,具体概括如下: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
旧准则指出,购入的无形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
新准则规定更全面。首先,规定了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包括的内容。指出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其次,新准则又进一步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其等值现金价格。实际支付的价款与确认的成本之间的差额除了按借款费用准则应予以资本化以外,应在信用期内确认为利息费用。
很显然,根据新准则,实际支付的价款并不一定全部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根据旧准则,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只包括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
根据新准则,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的三个条件和追加的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
(三)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根据旧准则,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根据新准则,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其他渠道取得的无形资产
除上述三个渠道取得的无形资产外,旧准则中规定了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和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量。
新准则规定了除上述的方式取得无形资产的计量外,同时还规定了企业合并取得的和政府补助取得的无形资产的计量。但新准则没有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如何计量。
三、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的会计处理进行修订
原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进行了修订,研究费用依然是费用化处理,进入开发程序后,对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资本化。
四、关于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旧准则中,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规定了摊销方法为直线法;同时对摊销期限作了一些原则上的规定。
新准则中,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规定变动较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措辞上,“使用寿命”替代“摊销年限”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分为两种情形:(1)使用寿命是有限的;(2)使用寿命是不确定的。
2、摊销方法的变动
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3、确定应摊销金额时需考虑残值
根据新准则,无形资产应摊销金额=入账价值-残值-已提减值准备。企业一般应假定残值为零,但存在两个例外:(1)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2)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4、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的复核
根据新准则,企业应于期末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未来经济利益的消耗方式进行复核,如果预计使用寿命以及未来经济利益的消耗方式与以前的估计不同,应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新准则还规定,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规定进行摊销。原准则在制定过程中主要
五、增加有关不确定有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
原准则中只是规定了有限有用寿命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增加有关不确定有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一项无形资产的有用寿命可能会很长,也可能会很短,或者是不确定的,不确定性说明应运用稳健原则,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六、原准则规定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而新准则在资产减值准则中规定,一旦提取就不允许冲回。
七、关于披露
旧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主要有: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各类无形资产账面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详细信息的披露。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取消了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详细信息的披露要求,主要增加了对以下内容的披露要求:
1、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2、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3、作为抵押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4、当期确认为费用的研究开发支出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