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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日常销售中增值税业务的风险问题

添加日期:2012年07月13日

 在日常销售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付款方和最后的发票开具方不一致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以获得付款方的代付款说明,我们可以视同是付款方替发票接受方付款。

然后最近我公司下属子公司的一起涉及增值税的案例,让我对此有了新的认识。

刑法上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处罚是非常严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然而对于如何认定为虚开,却有不同的看法。

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真实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触碰了虚开的范围。从司法解释来看,认定的一个主观要件是以牟利为目的。但是是否牟利却无法鉴定,比如在代开后A公司销售量增加了,虽然没有从代开增值税发票这一行为获利,但销量增加所带来的额外利润是否可以认定为牟利呢?

我下属子公司的案例,是J公司(矿石类)公司利润巨大,每年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相当可观,所以他们在我公司购入某种燃料,然后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不需要发票的第三方,而自身则拿我公司开具的的发票抵扣增值税,同时也可以增加营业成本。不巧的是,该方法被同地区的多家公司效仿,均从公司采购燃料。J公司在办理注销时,税务机关发现其燃料用料明显不正常,甚至在停工2个月后还大量购入,后在该区的同类型企业检查中,发现了该现象非常普遍。

按照刑法的规定,这属于骗取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然后在随后税务机关对我下属公司的检查中,税务机关发现这些单位所支付的支票有些并非为该公司自身开具,这是其一;其二是有些个体运输户在垫付款项后,将发票开给了第三方。

在实际中,第一种情况是不少开采石头的公司不规范,往往直接将上游支付的石料款用来支付燃料款(不经背书),而我公司业务人员为了销售量的原因,也没有严格要求,子公司财务人员迫于子公司领导压力,也没有坚持原则;第二种情况是个体运输在自己刷卡购买燃料后,会将以车燃料送到2~3个工地,然后我公司将相应发票开到实际使用方。

虽然此事目前仍在调查处理中,但我们针对出现问题的进行了认真反思,对销售流程进行了梳理。

首先是销售收款,原则上要求必须由采购方付款,如果采购方采用第三方支票付款,要求其背书转让方可,子公司应当复印背书情况后方办理入账。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背书,则要求第三方出具代付款说明,说明其代采购方付款,所产生法律后果由第三方承担。

其次对于运输户垫款采购行为,要求实际使用方出具委托采购及委托付款书,三方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办理。

虽然这样操作并不能完全某些不良中间人骗取增值税发票,但至少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防范风险。

教训深刻,请大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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