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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软件购买的优惠无法填报

来源:中国会计报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02日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列仅列示“本年加速折旧额”;第11行至第18行未列示“软件”且其对应的第6列均用“*”覆盖,意指第11行至第18行所对应的第6列无需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如果企业当年外购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且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未约定使用年限(实际中非常普遍),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摊销额时,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应在不低于10年的期限直线摊销。
  如果企业选择按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缩短为2年摊销,在《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中将无法填写。
  笔者建议,将A105080第6列“本年加速折旧额”改为“本年加速折旧、摊销额”。将A105080第11行至第18行中增加一行,内容为“软件”且其对应的第6列不用“*”覆盖,以方便纳税人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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