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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特殊资产损失的涉税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5年02月28日

  资产损失处理是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难点。一些纳税人因不能熟练掌握政策,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笔者现将几种特殊情况下资产损失处理归纳如下。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某商贸企业股东王某和一家餐饮企业股东李某是好朋友,两家企业没有生意往来。2013年该商贸企业为餐饮企业的银行借款做担保。餐饮企业由于资不抵债被银行起诉申请破产,商贸企业因担保关系被要求偿还银行借款。政策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该企业的担保损失是股东个人因素形成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处理。某企业总部设在南京,在北京、上海、广州有3个分公司,2013年度广州分公司发生150万元的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为此,广州分公司应向广州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同时上报总部;总部应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南京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文化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损失可税前扣除。《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明确,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按规定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进行资产处置,对经确认的损失可以在净资产中予以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某新华书店2012年1月购进一批音像制品,2014年6月还有价值12万元的音像制品滞销,企业将其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2014年9月,该书店处置滞销音像制品取得收入6.5万元,这笔收入应作为2014年度的应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屋、建筑物改扩建损失不能直接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上述规定明确了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发生的资产损失不能直接税前扣除,而是计入改扩建后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以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税前扣除。
  存货非正常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前扣除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此,对自然灾害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存货损失无须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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