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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接受捐赠的机器设备折旧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5年02月06日

  问:我公司接受别的企业捐赠的一台机器设备,是否可以计提折旧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厦门国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明确,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因此,你公司在实际收到捐赠的机器设备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接受捐赠收入,一次性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前提下,接受捐赠的机器设备,可以其公允价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问:电信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发生的手续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宁夏国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除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收入金额5%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中收入金额为企业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中确认的收入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依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进一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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