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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筹划

运费税收筹划案例

来源:中国会计报       添加日期:2015年02月11日

  某煤炭公司向享受优惠政策的水泥厂销售煤炭。由于煤炭是笨重物资,运费要占煤炭的价格的一半。2014年全年预计购、销煤炭100万吨,煤炭的进价为每吨350元,运费为每吨400元,购买方承担运费时,煤炭的销售价格为每吨400元,销售方承担运费,则销售价格为每吨800元。如用自备汽车运输,则需外耗用的油料费和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为3000万元。
  第一种方案:采用代垫运费方案。
  根据煤炭公司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销售收入为40000万元(100万吨×400元/吨),销项税额=40000×17%=6800万元,进项税额为5950万元(350元/吨×100万吨×17%),应纳增值税为850万元(6800万元-5950万元),税负率=2.12(850÷40000×100%)。尽管税负率只有2.12%,但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一般慎用。
  第二种方案:销售方承担运费。
  因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改由销售方承担运费,则运费通过提高销售价格回收,煤炭的销售收入为80000万元(800元/ 吨×100万吨),销项税额为13600万元(80000万元×17%),进项税额为10350万元煤炭的【进项税额5950万元+运费的进项税额4400万元(400元/吨×100万吨×11%)】,应纳增值税=13600-10350=3250万元,税负率为4.06%。
  第三种方案:混业经营。
  公司经营煤炭并投资购买汽车运输,属混业经营,按照《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只要分别核算煤炭与运输的销售额,就可以节税。
  煤炭的销售额为40000万元(400元/吨×100万元),煤炭的销项税额为6800万元(40000万元×17%),煤炭的进项税额为5950万元,汽车运输的收入为40000万元(400元×100万吨),销项税额为4400万元(40000×11%),油料及修理的进项税额为300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2250万元(6800-5950+4400-3000),税负率2.8%。
  第四种方案:物流公司结算运费。
  煤炭公司成立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就是承运部门。煤炭公司销售时就不能采用代垫运费模式。销售时煤炭公司与购买方签订煤炭销售合同,物流公司也与购买方签订运输合同,煤炭货款与运费款项分别由煤炭公司与物流公司结算,这样购买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就一致了,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由于物流公司和煤炭公司与煤炭公司混业经营的有关数据是一样的,所以计算的税负率也是相同的。
  从上述方案比较来看,方案三、四最优,税负率为2.8%;方案二次之,税负率为4.06%;方案一尽管税负率只有2.12%,在所有方案中最低,但它也是最差方案,因为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如购买方不抵扣进项税才可以。
  不过,采用方案三,因汽车是外购的,虽然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汽车流动性大,管理难度比较大,优点是货款和运费款项都是由公司收取的,购买方的抵扣条件充分。方案四中虽说物流公司是煤炭公司的关联公司,但也面临汽车不好管理的问题。不过公司可以采用挂靠经营,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这就意味着物流公司可以化解车辆管理压力。需要注意的是,物流公司的运费不能由煤炭公司结算,而由物流公司自己结算运费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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