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临时用电超期违约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5年02月02日
问:企业因延迟交付电费被电力公司征收了0.2%的滞纳金,取得开具内容为“临时用电超期违约金”的发票。这笔违约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江苏地税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延迟付电费支付的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
问:某工业制造企业按规定实际发生的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费用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广东地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的规定,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三、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该工业制造企业按规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付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给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给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广东地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因此,若企业未参加医疗统筹,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外又给员工报销医疗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江苏地税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延迟付电费支付的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
问:某工业制造企业按规定实际发生的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费用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广东地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的规定,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三、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该工业制造企业按规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付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给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给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广东地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因此,若企业未参加医疗统筹,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外又给员工报销医疗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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