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科技企业时如何填写新纳税申报表?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5年02月02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年底发布了2014年第63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对已实施6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申报表共41张,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适用新版申报表。
为方便纳税人掌握相关操作,本文主要对新的纳税申报表在税收优惠方面的变化及对科技企业的影响作逐一阐述。
新表中税收优惠表格数量增加
现行申报表仅设1张税收优惠表,该表仅把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数额进行汇总,没有体现各项优惠条件及计算口径,不利于税务机关审核其合理性和合规性。
本次修改后的申报表,将目前我国39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按照税基、应纳税所得额、税额扣除等进行分类,设计了11张表格,通过表格的方式计算税收优惠享受情况及过程。既方便纳税人填报,又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税收减免税信息,核实优惠的合理性,进行优惠效益分析。
新表的填写须保持与企业各项申报资料的一致性
科技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可以通过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等各项资质外,还可以通过申请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方法来实现。部分科技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还可以申请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的科技扶持资金。新申报表的填写须注意保持与企业各项申报资料的一致性。
(一)企业基础信息表的填写
新的申报表中增加了企业基础信息表,信息表中104从业人员、105资产总额、20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301企业主要股东等信息,在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资质或者申请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时,均需要提供以上信息。建议各科技企业在填报此信息表时要注意与其他填报资料的一致性。新表主要信息如表1和表2所示。
(二)期间费用明细表的填写
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9行研发费用,明确要求企业填报当年研发费用总额。
对于科技企业而言,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资质,或者申请加计扣除优惠时,均需要提交企业前三年或者上一年度的研发费用数额。主管税务机关会将企业申报材料中申报的研发费用金额与本报表第19行填列金额进行比对,如出现不一致或者填写的研发费用总额明显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要求的研发费用占比要求,则可能会影响企业享受高新、或者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也会引起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务规范核算程度的怀疑。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推出,预示着研发费用的规范核算已经成为科技企业通过各项资质认定的必备条件。建议各科技企业规范财务核算,注意各申报资料中对研发费用总额的填报。新表主要信息如表4和表5所示。
(三)各项税收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的填写
新的申报表增加了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等表格。以上表格是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享受免税、低税率优惠或者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信息备案。包括人员信息、研发费用、高新(软件)收入等资质要求中各项要件的信息。新表如表3所示。
对于科技企业而言,需要注意填报的所有信息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研发费用加计的要求,避免本报表与高新、软件企业等申报材料信息不一致。
新表的填写规则明确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新修改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通过申报表的填报规则明确了在实践中执行有颇多争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科技企业的资质维持、税收优惠享受会有一定的影响。
(一)需要按照会计口径确定高新技术企业收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但是并未对总收入的范围做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部分投资收益过高的高新技术企业,曾选择按照销售收入的口径来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占比。
新申报表A107041表格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8行“企业总收入”的填表说明明确了收入总额的确定口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的收入总额概念,即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以及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
至此,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口径已经确定,建议政策性搬迁收入或者权益性投资收入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提前做好安排,以满足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要求。
(二)企业用作为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研发形成的支出可加计扣除
对于企业用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能否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中并没有说明,在附件的表格中说明应扣除财政补助部分,但在实际执行中,也是有不同的意见。
新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中明确:第11列“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且第12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等于10-11。从上述可知,这里扣除的只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支出的部分。如果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没有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而是作为征税收入交税了。那么,这部分收入用于研发形成的支出,则既可以扣除,也可以加计扣除。
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税收优惠方面,不仅在形式上增加了表格的数量及填报的内容,而且通过申报表的填报规则明确了在实践中执行有颇多争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建议各科技企业在保持申报表与各项申报资料填报一致的同时,尽快完善财务核算制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税企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