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在异地成立一个分公司,税务上如何办理备案?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13日
问:我司是厦门总公司,分公司设在安溪,那么税务上需要备案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四、办理部门
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全市通办)
问:我单位在境外向境外公司提供了会展服务,但是款项由境外公司在境内的非关联企业直接支付给了境内企业,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于缴纳增值税?
答:不符合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情形,不予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纳税人向境外关联单位提供跨境服务,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问题所述情况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的情形,不予免征增值税。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仍允许继续抵扣。请问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因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属于逾期可以抵扣的扣税凭证。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四、办理部门
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全市通办)
问:我单位在境外向境外公司提供了会展服务,但是款项由境外公司在境内的非关联企业直接支付给了境内企业,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于缴纳增值税?
答:不符合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情形,不予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纳税人向境外关联单位提供跨境服务,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问题所述情况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的情形,不予免征增值税。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仍允许继续抵扣。请问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因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属于逾期可以抵扣的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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