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纳税处理

纳税处理

非金融企业借款给个人应该如何纳税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2年07月11日

 【问题】非金融行业的公司借款给个人(包括股东、高管、员工或者第三方)是否需要收取利息?如何纳税?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只要是将资金借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利息,按“金融保险业”计缴营业税。如果对关联方没有收取利息,但获得其他经济利益,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6138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