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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不能在提高起征点后随意调整税收定额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2年07月11日

 30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表示,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之后税收定额是否要调整的问题,没有必然的联系。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提高起征点的政策,绝不能在提高起征点后随意调整定额。

应该说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发展一直高度重视,近年来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00020000元和每次()销售额或营业额300500元。

据我了解,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基本都将起征点提高到了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最高标准,也就是20000;从今年起,小微企业3年内免征包括税务发票工本费在内的22项行政收费。

另外,为缓解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资金困难,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我们在税收政策上也提供了一些支持。比如说,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损失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等。

关于您提到的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之后税收定额是否要调整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告诉您,这没有必然的联系。我们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提高起征点的政策,使广大个体工商户切实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绝不能在提高起征点后随意调整定额。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大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如实申报,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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