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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税总修订车购税征管办法 税款缴纳将更便捷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04日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全面修订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车购税征管制度,使得车购税的缴纳更加便捷,提高了车购税征管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
  本次《办法》修订,重点完善了免税图册管理、退税管理、最低计税价格制度、完税证明管理、税源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执行国务院要求各部门转变管理职能、下放管理权限、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能的重要措施,对全面完善车购税制度建设、推进车购税征管模式改革、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具有重要意义。
  在修订的《办法》第九条中,进一步明确了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式:(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3)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4)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5)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6)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7)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对于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情况:(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办法》还要求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完税证明管理,不得交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核发。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车主保管,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行与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共享车辆购置税完税情况电子信息。
  《办法》将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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