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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也会产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2年07月11日

 某摩托车配件厂与某假日酒店是同一集团下的两间企业,近年来,因为原材料价格上升、市场景气度下降等原因,摩托车配件厂出现了资金周转不灵的现象;相反,随着从化旅游业的日益兴旺,假日酒店的生意非常红火。经过考虑,集团负责人决定,摩托车配件厂向假日酒店借入资金用作周转,酒店向配件厂收取一定费用作为资金占用费。

但在具体操作时,假日酒店的财务周小姐为难了:酒店与配件厂虽有两个不同的法人代表,是两个独立的企业,但同属一个集团,而且酒店业又不是金融机构,这种资金调度带来的收入应缴营业税吗?如果要缴营业税,又应以什么税目征收呢?

对于周小姐的疑问,市地税局给予明确的答复:摩托车配件厂与假日酒店虽属于同一集团,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借用资金周转并且收取资金占用费的行为不能视作内部资金调拨,而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借用,资金占用费就相当于利息。按照税法规定,利息收入应征营业税,所以取得的这笔资金占用费应缴营业税。其次,虽然酒店不是金融机构,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明确: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因此,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取得的收入(无论以何种名义)应为利息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假日酒店取得的这笔资金占用费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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