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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税涉税热点问题在线解读选编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04日

  日前,江西省国税局就纳税人普遍关心的一些涉税热点问题进行了在线解读,本报选编如下:
  增值税涉税问题
  问:我公司是一家直销艺术品的企业,请问直销企业的增值税销售额应如何确定?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的规定,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第一,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问:我单位在境外向境外公司提供了会展服务,但是款项由境外公司在境内的非关联企业直接支付,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缴增值税?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纳税人向境外关联单位提供跨境服务,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我公司承租一块土地用于种植苗木,现出租方要提前收回土地,连同土地上的苗木也一起收回,并支付承租企业一笔苗木补偿费,这笔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的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承租方由于出租方收回土地的同时收回苗木而取得的苗木补 偿费,属于销售苗木的行为。
  因此,贵公司收到的苗木补偿费,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装修厂房,购买了一批电缆和一台中央空调,同时取得了购入电缆及空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电缆和中央空调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贵公司购进的电缆和中央空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2万元,是否可以免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贵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不能享受该项免征增值税政策。
  税前扣除问题
  问: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把捐款直接捐赠给山区学校用于改善学生伙食,这部分捐赠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因此,您公司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因违反合同,被银行罚息,请问这部分罚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这部分罚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为鼓励客户尽早付款,提高公司的现金流,将给予购货商一定的现金折扣优惠。请问公司发生的现金折扣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因此,您公司发生的现金折扣不能在税前列支。
  其他涉税问题
  问:我公司打算申请成为小微企业,请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哪些条件?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其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问:我公司拟投资建立一家啤酒生产厂,想了解一下啤酒消费税计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
  (一)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 000元(含3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
  (二)每吨啤酒其出厂价格在3 000元(不含3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三)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四)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以2000年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为准。2000年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确定之后即作为确定各牌号、规格啤酒2001年适用单位税额的依据,无论2001年啤酒的出厂价格是否变动,当年适用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问:我公司购买了一辆新车,还未缴纳车辆购置税,由于管理不慎在第二个月将机动车销售发票丢失,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第六款规定: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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