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
企业在“营改增”中应该注意哪些税务风险?(上)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24日
“营改增”是我国货物和劳务税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会对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及企业纳税管理产生深远影响。由于在“营改增”过程中国家陆续发布了很多新政策,这些政策对于企业来说应该是比较陌生的,尤其是对原来没有增值税业务的企业来说。因此,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减少政策执行中的偏差无论是对执行政策的基层税务机关还是对企业来说都是一门必修课。笔者根据自己的税务实践经验,总结出以下几方面“营改增”过程中尤其应该注意的税务风险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
在“营改增”之前企业从事的应税服务缴纳的是营业税,为服务的接受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而这种普通发票是由地税机关负责管理的,这种普通发票(货运发票除外)的主要税收功能就是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以及能够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因此,这种普通发票的管理相对是比较松散的,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虚假发票。但是,“营改增”之后,企业提供的相关服务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改为征收增值税了,那么为服务接受方开具的就不再是普通发票,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凭证外,还有一个更主要的功能就是作为抵扣进项税金的凭证,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企业就有了更加重要的意义,这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是由造币公司负责承印,因而就有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视同现金进行管理的说法。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特殊的抵扣进项税金的功能,因此,有些不法企业就打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意,通过各种方式去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对于原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来说,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管理政策法规比较熟悉,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后果,在税务管理中也格外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但是对于刚刚开始缴纳增值税和接触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来说,由于其已经习惯了营业税下普通发票“松散”的管理制度,则可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那么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因此,对这些刚刚纳入增值税征收序列的企业来说,还是应该有意识的去注意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的发生。
“营改增”企业应该重点注意的是不要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购买和接受服务的是甲公司,但是却按照甲公司的授意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其关联方乙公司,这就构成了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情节严重可能要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中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企业通过非法形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不得进行进项税金抵扣外,还要被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要被处以刑罚。国家税务总局也开始重视“营改增”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在2013年2月份发布的《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8号)中指出要专项整治“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因此,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企业应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取得环节的税收风险,尽量避免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出现。
(未完待续)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
在“营改增”之前企业从事的应税服务缴纳的是营业税,为服务的接受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而这种普通发票是由地税机关负责管理的,这种普通发票(货运发票除外)的主要税收功能就是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以及能够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因此,这种普通发票的管理相对是比较松散的,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虚假发票。但是,“营改增”之后,企业提供的相关服务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改为征收增值税了,那么为服务接受方开具的就不再是普通发票,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凭证外,还有一个更主要的功能就是作为抵扣进项税金的凭证,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企业就有了更加重要的意义,这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是由造币公司负责承印,因而就有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视同现金进行管理的说法。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特殊的抵扣进项税金的功能,因此,有些不法企业就打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意,通过各种方式去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对于原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来说,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管理政策法规比较熟悉,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后果,在税务管理中也格外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但是对于刚刚开始缴纳增值税和接触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来说,由于其已经习惯了营业税下普通发票“松散”的管理制度,则可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那么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因此,对这些刚刚纳入增值税征收序列的企业来说,还是应该有意识的去注意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的发生。
“营改增”企业应该重点注意的是不要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购买和接受服务的是甲公司,但是却按照甲公司的授意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其关联方乙公司,这就构成了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情节严重可能要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中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企业通过非法形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不得进行进项税金抵扣外,还要被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要被处以刑罚。国家税务总局也开始重视“营改增”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在2013年2月份发布的《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8号)中指出要专项整治“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因此,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企业应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取得环节的税收风险,尽量避免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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