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发票“备注”栏的折扣额能否抵减销售额?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15日
问:我公司发生销售折扣业务,开具发票时在同一发票上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请问该发票能否抵减销售额?
国税总局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问:农业生产者将自产的山核桃炒制后销售,能否免缴增值税?
国税总局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05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第五项明确,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
问:混业经营如何征税?
宁夏国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