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六项优惠走出中关村 助推全国创新创业潮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19日
12月3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更大范围推广中关村试点政策、加快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把6项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推向全国,在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推广实施4项先行先试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将成为今后我国创新驱动的开路先锋,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逢山开路、遇水搭桥。
税收优惠将带来乘法效应
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把6项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推向全国。6项政策包括加快落实先期已确定推广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非上市中小企业通过股份转让代办系统进行股权融资、扩大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3项政策,以及此次将推开的股权和分红激励、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3项政策。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推广实施4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给予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股权奖励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参照技术转让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允许在5年内分期缴纳。
深圳市地方税收研究会研究员、博士后任寿根认为,推广中关村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直接关系创新人员和创新型企业切身利益,能产生两个方面的正效应。
其一,有助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集群更大规模形成。产业集群是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重要现象,创新型产业集群、新兴产业集群成为当代促进世界各国经济增长和区域、城市经济增长的一股新潮流。中关村的成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推广实施中关村试点政策,在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推广实施4项涉税先行先试政策,是关系科技创新者和创新型企业切身利益的政策,是吸引科技创新者和创新型企业在这些区域集聚的“磁铁”,有助于创新型产业在这些区域形成产业集群。
其二,有助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加速融合。产业融合包括创新型产业间的融合、创新型产业与传统产业间的融合,产业融合能提高产业附加值、提高生产要素利用效率。上述几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创新人员的积极性和创业热情,发掘更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在示范区内试验更多的产业融合,并在此基础上,向全国其他区域推广成功的产业融合。
任寿根指出,推广中关村试点政策适应了当前以及中长期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有助于优化中国经济发展空间布局,促进后发区域后发优势形成。近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强调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中央指出了发展战略产业、优化创新环境、强化激励措施等具体措施。这次推广中关村试点政策、加快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就是符合这次会议精神的。估计接下来还会有一系列相关的鼓励创新驱动的细则、方案出台。从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看,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不仅仅布局在中国发达区域,已经或将在后发区域设立或布局,能增强后发区域的吸引力,使科技人员和创新型企业向后发区域集聚,增强后发区域的后发优势。
今年5月13日,深圳获得了国务院同意建设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成为了继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之后第四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近半年来,各界翘首企盼的就是政策落实的具体细则,6项政策推广到全国、4项政策区域先行先试,令人欢欣鼓舞。
深圳市地税局税务二处处长王媛表示:“中关村政策确实对企业具有较大利好,及早推广到全国,也符合试点税收优惠‘可复制、可推广’,全国上下一盘棋的统一思路。”她分析中关村现有的8项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后认为,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已全国扩围,文化产业政策即将在全国推广,剩余的政策虽然只有短短6条,但却具备了针对性、实效性强等特点,特别是,针对自主创新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及政策性难题都进行系统破解,将对企业强化智力投入、加大核心技术研发、做大做强企业规模、提高产业竞争力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政策影响不容小觑。
谈到自主创新示范区优惠政策给深圳带来的机遇时,王媛强调,深圳是唯一获批以城市为单位的自主创新区,目前涵盖10个行政区和新区的66个园区产业用地,总面积397平方公里,相当于35个深圳高新技术园区。这种“一市多区”分散建设模式与之前获批的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自主创新示范区集中建设模式不同,考虑了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将更有利于深圳在全市范围内构建完善的创新生态体系。同时,随着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公布与执行,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在深圳产生叠加式的利好效应,促进深圳全面优化经济结构,继续打造升级版的“创新特区”,辖区企业更将迎来转型发展良机。
分期纳税减轻投资者负担
这次先行先试的几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受到高度关注,尤其是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
深圳某高新技术企业是一家从事软件设计、智能管家系统开发的企业,成立7年来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年净利润接近5000万元。公司李经理介绍,着眼公司长远发展,几大创始人股东不断加大资本投入,基本也未分配过利润,近期公司正筹备上市,想将部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以符合上市要求。李经理向记者算了一笔账,公司自然人股东占比为80%,拟增加股本7940万股,就需在转增时点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1270.4万元(7940×80%×20%=1270.4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这对企业是一笔不小的负担,股东拿的是股权,不是现金,哪有能力缴纳税款!”李经理形象地形容,“就好像鸭子没打到,就要求分鸭肉了。”
受此困扰的不仅仅是企业股东。坐落在深圳南山的高新技术产业园,聚集了近6000家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企业几乎每天都有新工艺产生,每天都有新的专利技术申请。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就是这样一家企业。科研带头人曾先生介绍,去年其研发的技术就获得了国家专利,公司按照600万元的评估价作价增资后,给予了自己50%的股权奖励,当时仅这项股权所得就承担了近45%的税收负担。因为这是股权奖励,自己当时还没获得实惠,就要从口袋里掏钱纳税。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将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应当在转增时点纳税,个人获得股权奖励也需作为工薪所得一并计入当期收入纳税,政策具有较大的执行难度。“若此项分期纳税政策得以推广,纳税人能按5年分期缴纳相应税款,或在实际转让取得现金后再履行纳税义务,将能有效解决面向自然人的执法难题,帮助纳税人化解实际纳税能力缺乏的矛盾。”王媛认为,通过征管制度的优化,将更能营造良性的依法纳税环境。同时,深圳地税近年来推进的征管创新,税收优惠事项已基本实现信息化跟踪管理,依托电子管理台账,将能持续性地开展纳税服务,及时督促纳税人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深圳市君合信税务师事务所所长胡绵鹏很看好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该政策2012年在苏州率先试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该政策扫清了投资人因组织形式差异而造成的税收待遇差别。有限合伙模式因其自身的特点,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接受,这必将充分激发投资人以该模式对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融资渠道,促进其发展壮大。
假如,企业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额为1000万元,此笔投资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70%=700(万元),可以减少应纳税额。
用好政策须防范税收风险
深圳市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此次推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纳税人在用足用好这些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注意防范税收风险。特别是应用以下几项税收优惠时,要关注税收风险点。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优惠政策把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提高到了8%,实际上是允许职工教育经费尽早在税前扣除,减少税款对企业资金的占用。
涉税风险点:必须是实际发生且有合法凭证的职工教育经费才能税前扣除,已计提但并未实际发生的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这项规定享受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的主体是法人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不能享受相应优惠。这次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也纳入到优惠的主体中来,实际上是“穿透”了有限合伙制企业,有利于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
涉税风险点:创业投资企业在对被投资方企业进行投资时,被投资方企业必须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并且符合“中小”的标准,否则不能享受相应优惠。
三、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即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才能够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转让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则不能享受优惠。这次把转让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也纳入到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中来,可以解决企业将科技成果以“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方式转让和投资入股无法享受优惠的问题,有利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转让市场。
涉税风险点: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宁慧提醒纳税人,在日常的税务管理中,大部分优惠政策需要纳税人履行相应的备案或审批手续。享受这些政策都有特定的条件,比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方能享受;享受创投税收优惠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仅限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享受减免税优惠之前,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