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创业投资企业如何填报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19日
【编者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从2015年起,将启用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表)。与旧版申报表相比,新表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分为11张表填列。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而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包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填写新表中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股权投资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只有对非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投资才能享受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对上市企业和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不能享受此项优惠。因此企业应在“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相关会计科目明细账中严格区分享受税收优惠的股权投资额与不享受税收优惠的股权投资额。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属于非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之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对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其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例如,甲企业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乙的出资份额为40%,乙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为1000万元,则甲企业可供按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为1000×40%=400(万元)。
投资期限满2年方能享受税收优惠
1.被投资企业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
2.非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接受投资后在2年内如果因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而被取消认定,则该项股权投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例如,甲创业投资企业于2010年1月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A企业,但A企业至2013年1月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甲企业只能从2013年1月起满24个月的当年,即2015年方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如果甲企业在A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24个月内处置了此项股权,虽然甲企业实际持有A企业股权超过了24个月,也不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本例中,如果A企业2015年1月前被取消高新技术资格认定,则甲企业不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必须等待A企业重新达到高新技术标准后,才能再重新计算24个月的最短股权持有期。
如果创业投资企业分多次向非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则每次投资要分别计算24个月的投资期限。
例如,甲创业投资企业分别于2011年1月、2012年10月和2014年3月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B企业,B企业至2013年1月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B企业始终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则甲企业的前2笔投资从B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起满24个月的当年,即2015年享受此项税收优惠;而第3笔投资从投资起满24个月的当年,即2016年享受优惠。
应注意本年新增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的计算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1行“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应填写本年新增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本年处置过股权投资的企业需注意,不能直接用本年末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减去上年末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作为新增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还需要核实被处置的股权投资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本年末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上年末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本年处置的符合条件股权投资额),以上所称股权投资额均指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的原始成本,不包含日后被投资企业增加的所有者权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份额。例如,甲企业2013年末有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1000万元,2014年末变更为1200万元,2014年全年处置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200万元,则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1200-(1000-200)=400(万元)。该金额的70%即400×70%=280(万元),为本年新增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
本例中,如果甲企业的股权投资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计算本年末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上年末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和本年处置的符合条件股权投资额时,要剔除由于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对股权投资科目的影响。例如,甲企业的某项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为500万元,并以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由于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导致年末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余额增加到600万元,增加的100万元不能作为计算可抵扣股权投资额的基数。
应注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顺序
根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的填表说明可知,企业的利润总额进行纳税调整后,须先扣除享受所得减免优惠项目的金额,再弥补符合条件的以前年度亏损,如果弥补亏损后仍未归零,方可用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包含“本年新增的可抵扣股权投资额”和“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抵扣,以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至零为限,如果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这一顺序不能打乱。
例如,甲企业2014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0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100万元,则弥补亏损后金额=400-100=300(万元),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400万元,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100万元,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400×70%+100=380(万元),由于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可抵扣股权投资额,实际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后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可抵扣股权投资额大于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的余额=380-300=80(万元),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应填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见表1。
同时,“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7行“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会带入主表第21行,主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见表2。
上例中,如果其他条件不变,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0万元,弥补亏损后金额为400万元,由于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可抵扣股权投资额,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可用于抵扣的股权投资额=3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400-380=2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无余额。应填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见表3。
主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