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房企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标准
来源:北京地税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10日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何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答:《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 )第一条规定:“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自2010年10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
答:《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 )第一条规定:“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自2010年10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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