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个人因房屋被征用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02日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是否减免个税】
问:我想请问我自己出售了我的自有住房,并在一年之内重新购房,是否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青海地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内部师资授课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聘请内部有经验的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员,发放的授课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国税务报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内部有经验的员工给本单位员工培训所接受的劳动报酬,也属于企业支付给任职或受雇员工的工资、薪金范畴,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因房屋被征用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 请问个人因房屋被征用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吉林地税答:根据《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2005〕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吉地税发〔2012〕61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第25项规定: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因此,对棚户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