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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地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在线访谈

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28日

  [ 主持人]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今天在地税网站举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专题在线访谈栏目,此次访谈我们特别邀请了宿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孙家胜局长为嘉宾,他将就小微企业相关税收政策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网友和纳税人互动提问!
  [嘉宾 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纳服局局长 孙家胜]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 主持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小微企业也在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繁荣市场、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制定了多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请问孙局长,我们宿迁地税局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有哪些举措呢?
  [ 主持人]那首先我们请孙局长来讲解下“政策”方面的举措。
  [嘉宾 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纳服局局长 孙家胜]好的。我们采取政策支持,分类指导的方式。根据宿迁小微企业的行业分布和发展现状,编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送到纳税人手中,并注意各项政策的关联性,发挥政策的持久效应。
  [ 主持人]那“程序”方面的措施呢?
  [嘉宾 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纳服局局长 孙家胜]我们尽量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开展“一条龙”服务,在服务大厅设立小微企业税务登记窗口,实现税务登记证当场办结。巩固和完善“一站式”服务方式,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办结。对资料齐全的涉税事项,即时办结;对不能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实行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并限时办结。
  [ 主持人]四个“一”,简化办税程序,确实很方便纳税人!那请孙局长再讲讲“减负”吧?
  [嘉宾 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纳服局局长 孙家胜]我们实行全程减负。深化涉税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对小微企业税务行政审批及减免税备案事项实行当场办结;建立并完善网上办税问题快速处理机制、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快速处理机制和小微企业纳税人培训机制,依托“纳税人学校”宣传辅导平台,定期为小微企业专场解读最新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 主持人]听孙局长这么一说,我确实能感觉到宿迁地税在服务纳税人方面是下足了功夫。接下来,我们请孙局长再给我们介绍下 “服务”!
  [嘉宾 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纳服局局长 孙家胜]好的。我们积极利用电视、电台、网站、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增强税收宣传针对性。通过纳税人学校做好辅导工作,重点培训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减免条件、办税程序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等,便于纳税人掌握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开展蓝丝带志愿者走访小微企业活动,深入了解企业在发展中遇到哪些实际困难,对涉税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记录下来研究后及时给企业答复;对所走访的企业填写《走访小微企业记录》记录对所走访的企业意见和建议。
  [ 主持人]那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吧?
  [嘉宾 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纳服局局长 孙家胜]好的。为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2014年9月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台这一政策,彰显了我国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决心。
  [ 主持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是指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吗?含3万元吗?
  [嘉宾 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纳服局局长 孙家胜]“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是指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对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 主持人]如果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小微企业,能否享受不超过3万元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
  [嘉宾 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纳服局局长 孙家胜]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 主持人]孙局长刚给我们介绍了营业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还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嘉宾 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纳服局局长 孙家胜]按政策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原来税法中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调整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主持人]谢谢孙局长为我们详细地解读了国家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现在已经有网友参与进来了,我们来看看他们都有哪些问题吧!
     [网友 游客]我公司在减免税申报表中进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时,系统提示“根据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相关数据。您不是小微企业,不能申请小型微利企业!”,我该如何进行申请?
  [嘉宾 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纳服局局长 孙家胜]您好,如您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只需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把享受到的减免额即(年应纳税所得额)*15%填入申报表的“减免所得税额”中就可以了。但按您刚才所描述的,您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不能申请小微企业减免。
  [网友 游客]您好,我是小微企业,听说今年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从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调整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我今年是按6万还是按10万申报呢?
  [嘉宾 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纳服局局长 孙家胜]您好,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是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调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汇算清缴申报的是2013年的企业所得税,应适用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2014年预缴期申报的是2014年的企业所得税,应适用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
  [网友 游客]我们是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企业想申请领购发票,请问要不要交工本费?
  [嘉宾 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纳服局局长 孙家胜]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即自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领购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再缴纳发票工本费。”
  [网友 游客]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嘉宾 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纳服局局长 孙家胜]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网友 游客]目前对小微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方面有何鼓励优惠政策?
  [嘉宾 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纳服局局长 孙家胜]小微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网友 游客]我是小型微利企业,但是由于我对政策理解的原因,不知道国家有扶持的政策,那么2014年度结束后,请问我是否还有机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嘉宾 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纳服局局长 孙家胜]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享受减免税,并不意味着它们的减免税主体权利消失。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没有享受优惠的,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申报的情况,提醒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报送规定的资料,这样,就可以享受了。
  [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网友如果还有纳税方面的问题,可登录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sq.jsds.gov.cn)政策解读、纳税咨询、政策法规等栏目进行查询或拨打宿迁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谢谢大家,再见!
  [嘉宾 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纳服局局长 孙家胜]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和对地税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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