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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扣除金额如何计算

来源:转自互联网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1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单位或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凡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的金额。其中加计扣除项目的“每年”,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1年。对于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应纳土地增值税计算步骤:
  ①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原购房发票金额(1+5%N)+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其中N代表原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的年数;
  ②计算土地增值额=旧房及建筑物转让价款-扣除项目金额;
  ③计算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④根据土地增值率找出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
  ⑤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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