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安徽国税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19日
问: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所以,目前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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