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电信业营改增后积分兑换礼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来源:浙江国税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19日
问:请问电信业营改增后,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礼品或话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不同的兑换方式应不同对待。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实物,应视同销售,以实物的成本价计算缴纳增值税;以积分兑换电信业服务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七条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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