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广东地税解读企业怎样才能享受研究开发费税收优惠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18日
编者按: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国家旨在推动企业积极进行自主创新的一项重要的财税优惠政策。为帮助纳税人全面了解和准确适用相关政策,更好地带动广东省的产业转型升级,近日广东省地税局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过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解答。本报选编如下。
问: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答: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问: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优惠如何体现?
答: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在税前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发生额的50%再计入税前扣除额,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降低企业实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体现对企业的减免税优惠。
问:什么是研究开发活动?
答: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问:什么企业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范围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可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问: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具体是指哪些费用?
答: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9)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问:企业同时开展的多个研究开发项目能否一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项目研发活动的,按研发项目分别归集成本费用后,可一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