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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向母公司支付的技术服务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17日

  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是否可以作为坏账扣除
  问:您好,请问我公司有一笔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至今还没有收回,这笔未收回的款项能不能作为坏账损失在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进行扣除?
  黑龙江国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分支机构可否享受总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问: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其所得税是否与总公司一样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国税总局答:分支机构在法律意义上不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包括总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
  向母公司支付的技术服务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向母公司支付的技术服务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宁波国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取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母公司提供服务给子公司时,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以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子公司可按照规定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在申报扣除时子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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