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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超市免费班车租赁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11日

  一般纳税人自有小汽车相关费用可否抵扣进项
  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请问公司自有小汽车发生的维修费、汽油费,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中抵扣?
  河南国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以上文件,一般纳税人企业自有小汽车发生的维修费、汽油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不属于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超市免费班车租赁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问:我司是大型超市,为顾客购物提供免费班车,我公司与班车租赁公司签订的是汽车租赁及配司机的业务,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该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福建国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顾客购物提供免费班车,与班车租赁公司签订的是汽车租赁及配司机的业务属于旅客运输服务,所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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