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劳务报酬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12日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包括“劳务报酬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授课费、评审费和咨询费等劳务报酬支付时,劳务报酬所得者没有自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给劳务报酬所得者的行政事业单位也没有依法尽到代扣代缴的义务,使得国家应得的税款流失,更有损于国家税法的严肃性,有必要在今后的工作中给予纠正。
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种类
本文中,笔者不讨论现时一些劳务报酬支出是否合乎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只探讨劳务报酬所得者没有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或者行政、事业单位在支付劳务报酬时,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用合法的程序支付劳务报酬,而是以自制的发放表形式,直接将劳务报酬用现金支付给劳务报酬所得者,甚或有的连劳务报酬所得者的签字都没有,由支付劳务报酬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有关人员签名代领,致使其劳务活动真假难辨。
这些劳务报酬所得者没有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的行政事业单位,也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五花八门,常见到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授课报酬收入。比如请各类专家、学者和领导来讲授专业课和时事政治课的课时费。
(2)审读报酬收入。比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职工,有关领导工作(或者休闲)时间,审查待出版作品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按千字支付报酬 ,少则一月审读量在几百万字,多者几千万字以上,劳务报酬所得几千元,几万元不等。
(3)鉴定报酬收入。比如生育二胎指标申请,需要给第一胎鉴定是否有病,或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等专家费,一般都在5 000元左右。
(4)评审报酬收入。比如评审论文获奖级次、科技发明成果级次和职工职称职务晋升等等支付的专家费用等。
(5)咨询报酬收入。比如工作事项疑惑,请求专家咨询。
(6)面试报酬收入。比如各种公职人员招录时面试所花费用,大多有几千元的开支。
(7)监考报酬收入。比如各种考试(高考、招收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聘和职称晋升等)的监考和巡视支出 。
劳务报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的危害
(一)国家税款流失
大凡能在行政事业单位领取前述劳务报酬的人士,几乎都是国家公职人员,他们在供职单位所领取的薪酬,早已超过现时国家税法规定的月收入3 500元起征点。按照规定,取得这些劳务报酬时,劳务报酬所得者应按照取得劳务报酬的多少,定额或定率依法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由支付劳务报酬的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但实际情况是,个人不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又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使得国家税款大量流失。若任这种现象持续下去,于国家,于社会,于劳务报酬获得者,还有劳务报酬支付者,都是一种损失。
(二)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受到挑战
税法具有刚性,人人必须遵守。劳务报酬获得者以此渠道的劳务报酬,仅凭一张行政事业单位自制的劳务报酬发放册进行领取,就跳到了国家税收之外,无形中成了特等公民。如此一来,国家税收法律对他们来讲,就成了一纸空文,形同虚设。
(三)不利于全民税法意识的增强
个人所得税,在世界范围内是个古老税种。但就我国而言,执行时间也才只有几十年,加之执行过程征征停停,且过去大家收入都比较低,能缴纳个税的人很少,致使该税种知识普及率还不是很高,自觉缴纳者比例很小。近几年,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增加,达到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的人慢慢多了起来,虽说税务部门也在大力宣传和普及个人所得税知识,但收效不是很理想。前述一些人的做法,与当前形势格格不入,很不利于全民税法意识的提高。
(四)财务支出涉嫌造假
对一些大额的劳务报酬支出,不知是出于对劳务报酬获得者保密的需要,或者别的原因,一些支付劳务报酬的行政、事业单位自制劳务报酬领取单上,没有劳务报酬获得者领取的亲笔签名,而是由劳务报酬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代签,且这种情况多次出现。人们不禁会问:是真出于对一些劳务报酬获得者个人隐私保密的需要,以致劳务报酬领取单上不能出现劳务报酬领取者的亲笔签名,还是压根儿就没有所谓的劳务报酬支出,是劳务报酬支出单位相关人员借此造假,套取国家资金?
造成劳务报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因
(一)有意偷逃国家税款
前述几种个人劳务报酬获得者,几乎都是国家公职人员,都懂得国家法律,而且是在工作时间,国家给他们已经支付了薪金,报销了差旅费的情况下,再领取劳务报酬的,以打擦边球的形式,不去税务部门开取完税发票,而是让劳务报酬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造表发给自己,这难道不是有意偷逃国家税款吗?
(二)怕麻烦
尽管国家规定“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怕代扣代缴起来麻烦,加大自己的工作量。有的是不知道要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稀里糊涂的放弃了义务的履行。有的呢,明知不进行代扣代缴不对,还是“清清白白”的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当别人善意指出时,还振振有词,说什么“大不了我不要‘手续费’完事了”,岂不知税法还规定:“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缴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三)“老好人”思想作祟
现在有一种很不好的现象,人人都做老好人,不想得罪人,明知不对,也不去坚持原则。理由还比较充分:大家都没有进行代扣代缴。再说,我代扣代缴了,劳务报酬所得者找我闹事怎么办?这些我们都能理解,确实是很现实很棘手的问题,有待于大家共同破解。
(4)领导不要求
支付劳务报酬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不知道出于何种考虑,不要求工作人员对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劳务报酬所得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继续加强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
税法宣传要时时进行,要在全民中广为普及,最终达到公民懂得《个人所得税法》、遵守《个人所得税法》和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良好氛围,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更应该时时处处模范执行国家税法,有劳务报酬所得时,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者自动交纳
能到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授课,搞审读,做鉴定、评审、咨询、面试和监考者,大多是国家公职人员,职位、水平都很高,出来进行这些工作,都是履行公职,供职单位给报销差旅费。额外领取劳务报酬本来就让人有些难得其解,结果还不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更令人难以置信。所以建议这些领取劳务报酬的同志,以后再领取类似的报酬时,要主动缴纳或主动提示,让劳务报酬支付单位进行代扣代缴。
(三)劳务报酬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支付劳务报酬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税法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劵、实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补缴”,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办理劳务报酬的支付。
(四)加大对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缴纳和代扣代缴情况的检查处罚力度
税务部门不要谈到个人所得税时,眼睛只盯住企业和高收入部门,而忽视了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这个漏洞。在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劳务报酬支付,以及代扣代缴情况检查的同时,对坚持按税法办事,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那些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人员除要求他们依法足额补缴税款外,要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罚,以保证他们以后能够认真进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从而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