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

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的方法

作者:胡锰彬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3年05月23日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

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基本要求是实行钱账分管,使负责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岗位和人员与记录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岗位和人员相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具体要点如下:

1.货币资金收付及保管只能由经过授权的出纳人员负责办理。

2.现金总账不得由出纳人员登记,必须由其他会计人员登记。

3.负责应收款项账目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现金收入及支出账目的工作。

4.保管支票簿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现金支出账目和银行存款账目的调节。

5.负责银行存款账目调节的人员与负责银行存款账目、现金账目、应收款项账目及应付款项账目的人员应当相互分离。

6.货币资金支出的审批人员与出纳人员、支票保管人员和银行存款账目、现金账目的记录人员应当相互分离。

7.支票保管职务与支票印章保管职务应当相互分离。

()授权批准控制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员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至少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1.支付申请

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正确等。

4.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会计系统控制

1.原始凭证审核。审核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票证管理要求,有无监制章、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经办人、验收人、批准人手续是否齐全。

2.记账凭证审核。审核记账凭证金额是否正确,与原始凭证金额是否相符;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填制内容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

3.会计账簿审核。现金日记账是否每日记账并结出余额,与总账余额是否相符;账实是否相符,现金库存数是否超出库存限额。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总账余额是否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否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银行存款调节表是否由专人复核。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0786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