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核定方法是什么?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03日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核定方法是什么
问:请问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能够用哪些方法进行核定?
青海地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方法核定计税依据:(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演职员取得的报酬应该由谁代扣个税
问:参加组台(团)演出的演职员取得的报酬,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演职员所在单位或发放演职员演出许可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由主办单位还是演职员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山西地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第七条规定:参加组台(团)演出的演职员取得的报酬,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演职员所在单位或发放演职员演出许可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经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由演职员所在单位或者发放演职员许可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实际支付给演职员个人的报酬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在原单位所在地缴入金库。
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如何征收个税
问:请问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应该如何征收个税?
江苏地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十、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因此,从2013年1月1日起,个人投资者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将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红利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请问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能够用哪些方法进行核定?
青海地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方法核定计税依据:(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演职员取得的报酬应该由谁代扣个税
问:参加组台(团)演出的演职员取得的报酬,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演职员所在单位或发放演职员演出许可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由主办单位还是演职员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山西地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第七条规定:参加组台(团)演出的演职员取得的报酬,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演职员所在单位或发放演职员演出许可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经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由演职员所在单位或者发放演职员许可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实际支付给演职员个人的报酬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在原单位所在地缴入金库。
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如何征收个税
问:请问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应该如何征收个税?
江苏地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十、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因此,从2013年1月1日起,个人投资者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将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红利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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