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税总:小微企业季销售额不超9万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05日
【编者按】:近年来,为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方便纳税人掌握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特对《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进行了解读,本报编选如下。
制定背景
2014年9月1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71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为便于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贯彻落实,针对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专用发票开具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以下简称《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公告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如何确定免税销售额和营业额的问题。一般而言,财税文件都是按月规定了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中就明确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新出台的《财税[2014]71号》明确销售额2~3万元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本着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本次公告明确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是明确了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免税计算问题。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三是明确了有关开具发票问题。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