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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临时工聘用费可作税前扣除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06日

  为应对日益飙升的旅游业务 需求,部分旅行社招聘了一批临时人员担任前台咨询、指引登记、兼职导游等工作。然而,当旅游旺季结束以后,旅行社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这些实际发生支付给临时工的工资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面对这个问题,税务部门给出了权威的解释:企业聘用临时工所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是可以扣除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点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旅行社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可按上述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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