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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企业分立后亏损金额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处理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30日

  以前年度有一笔费用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在还能否作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现在发现以前年度有一笔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在作自查审计的时候发现了,还能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国税总局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额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企业分立后亏损金额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处理
  问:公司2013年因经营不善亏损200万,现公司发生分立,请问企业所得税亏损金额如何处理?
  珠海国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因此,企业发生分立后所得税亏损金额应该按照上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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