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积分兑换商品如何税务处理?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24日
问:我是江西电信有限公司的会计,如某客户2014年7月在我公司实现电话消费160元(通话费90元、网络信息费70元),包括积分兑换30元的电信服务,均为含税价。请问,客户选择积分兑换通话费或是网络信息费,我公司在计税上有何区别?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十一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实务中,还要考虑积分兑换的是基础电信服务(11%)还是增值电信服务(6%),积分兑换项目不同,适用税率不同,计税也不同。如果用积分兑换通话费30元,则缴纳增值税=(90-30)/(1+11%)*11%+70/(1+6%)*6%=9.91(元);如果用积分兑换网络信息费30元,则缴纳增值税=90/(1+11%)*11%+(70-30)/(1+6%)*6%=11.18(元)。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十一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实务中,还要考虑积分兑换的是基础电信服务(11%)还是增值电信服务(6%),积分兑换项目不同,适用税率不同,计税也不同。如果用积分兑换通话费30元,则缴纳增值税=(90-30)/(1+11%)*11%+70/(1+6%)*6%=9.91(元);如果用积分兑换网络信息费30元,则缴纳增值税=90/(1+11%)*11%+(70-30)/(1+6%)*6%=1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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