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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之税事提示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23日

  提示一: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二:必须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按查账方式缴纳税款且财务核算规范
  提示三:按时报送减免税备案资料
  小微企业的认定实行年度认定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是年度申报享受;上年已备案享受的,本年度预缴申报时仍符合条件的,预缴申报时可享受。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申请减免税应报送的备案资料:
  ——备案申请报告
  ——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企业职工名册
  ——接受派遣工人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提示四: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必须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预缴申报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年度申报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把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小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其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而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上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税率仍然是25%.
  提示五:准确运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统计口径
  纳税人应准确运用日常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统计口径。
  日常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即“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年度汇算清缴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从而要求企业补缴已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时,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计算。从业人数,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提示六:及时报告享受减免税条件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微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经按照小微企业条件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提示七:非居民、核定征收企业无缘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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