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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出口业务是进行免税申报吗

来源:福建国税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21日

  问: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出口业务是进行免税申报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因此,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出口业务符合条件的可适用免税政策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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