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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筹划

如何设计低税负的销售激励策略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20日

  为了提高公司的销售业绩,激励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践中的企业往往会采纳销售业务提成和销售佣金等两项销售激励制度。其中销售业务提成与销售佣金有严格的区别,区分销售佣金与业务提成,关键要看销售人员是否同企业存在任职、雇佣关系,如存在任职、雇佣关系,就是业务提成,如不存在任职、雇佣关系,就是销售佣金。基于此分析,如果是销售业务提成,则企业支付给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应该视同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果是销售佣金,则企业支付给销售人员的销售佣金应视同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有关销售佣金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第一,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一)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二)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第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第四,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第五,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在目前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许多企业为开拓销售市场,对销售人员实行固定报酬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相捆绑的方法,即每年年终按销售人员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发放销售奖金,但销售人员需自行负担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成本费用。即企业对销售人员的奖金提成常常采取“包干制”,即对销售人员除了每月定额发放工资外,再按照其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金,支付奖金后,不再另行报销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与销售有关的费用。企业也就达到了防止销售人员滥报费用,节约成本支出,鼓励多劳多得的目的。此种方法对于提高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降低公司成本十分有利,但是从税收角度分析,就会发现这种方法不仅会增加销售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而且还会使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于以上分析,为了减轻销售人员获得销售业绩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应按照以下技巧设计低税负的销售激励制度。
  第一,设计低税负的销售业务提成制度。如果销售人员是企业的雇员,即销售人员与企业之间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则公司应对销售人员的差旅费进行剥离,实报实销,按照销售人员完成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报销业务招待费(必须把餐饮发票开成公司抬头名字)和手机通讯费用,然后,对剩下的销售业绩奖按照一次性年终奖的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二,设计低税负的销售佣金制度。如果销售人员与公司之间没有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则公司与销售人员应在合同中约定: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在公司里实报实销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必须把餐饮发票开成公司抬头名字)何手机通讯费等费用,然后,对剩下的销售业绩奖分次发放,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1:某公司低税负设计销售业务提成制度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万成公司是一家大型家具生产制造公司,为了激励销售人员,公司制定以下业务提成制度: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销售额相挂钩的办法,即销售人员每月从公司领取3500元的工资,销售人员需自行负担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成本费用,然后年终按销售额领取一定比例的销售奖。销售人员张明经过努力工作,实现年销售额310万元。按照公司业务提成制度,张明应该得到31万元的年销售奖金(按10%的比例兑现销售奖)。请问应如何设计低税负的业务提成制度?
  (2)低税负设计前的税负分析
  由于张明每月可以从公司那里获得3500元的收入,说明张明与公司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基于此规定和分析,张明的销售业绩奖310000除以12等于25833元,查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所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速算扣除系数为1005,则张明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310000*25%-1005=76495(元)。
  (3)设计低税负业务提成制度
  公司应对销售人员的差旅费进行剥离,实报实销,按照销售人员完成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报销业务招待费(必须把餐饮发票开成公司抬头名字)和手机通讯费用,然后,对剩下的销售业绩奖按照一次性年终奖的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假设在销售奖金中差旅费占10%,业务招待费占15%,通信费占5%。
  (4)低税负设计后的税负分析
  通过低税负的业务提成制度设计,张明的年终应得奖金应该为217000元[310000-310000*(10%+15%+5%)]。则张明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17000*25%-1005=53245元。因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前扣除,所以万成公司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3250元[310000*(10%+15%+5%]*25%。比低税负业务提成制度设计前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3250元(76495-53245),万成公司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3250元。
  [案例分析2:某公司低税负设计销售佣金制度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药品生产制造公司,为了增加销售额,该公司对非公司职工的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销售额相挂钩的办法。公司规定:销售人员平常没有底薪,只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于年终领取销售奖,销售人员张明经过努力工作,实现年销售额310万元。按照规定张明应该得到31万元的年销售奖金(按10%的比例兑现销售奖)。请问应如何设计低税负的业务提成制度?
  (2)低税负设计前的税负分析
  由于张明没有底薪而且不是公司的职工,说明张明与公司间是没有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张明获得的销售业绩奖应按照劳务报酬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张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10000*(1-20%)*30%-2000]*20%=72400(元)。
  (3)设计低税负业务提成制度
  公司与销售人员在合同中约定,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按照销售人员实现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报销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和通信费用。假设销售奖金中差旅费占10%,业务招待费占15%,通信费占5%,剩下的销售奖分别在6月分和12月分结清。
  (4)低税负设计后的税负分析
  通过低税负业务提成制度的设计,张明的年销售奖金总共为217000元[310000-310000*(10%+15%+5%)]。假设张明6月份和12月份分别从公司获得的销售奖金分别为100000元,117000元。则张明6月份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0*(1-20%)*40%-7000=25000元。12月份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17000*(1-20%)*40%-7000=30440元。张明总共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5440元,比低税负业务提成制度设计前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6960元(72400-55440)。
  另外,由于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前扣除,所以甲公司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3250元[310000*(10%+1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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