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时间有哪些规定?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13日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时间规定】
问:我想了解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时间是不是有出台的规定?
税务培训专家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程序和期限: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关于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第一项中关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期限、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第十条第一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延长3个月。
本办法其他规定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起始日期: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补交采暖费发生的滞纳金能否取得发票?】
问:补交采暖费发生的滞纳金,能否取得发票?
税务培训专家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当其对外发生经营业务需要收取相应款项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是销售应税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相关手续费、补贴、基金、返还利润、集资费、违约金、滞纳金、奖励费、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储备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问题中的滞纳金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并且按规定开具发票。因此补交采暖费发生的滞纳金能够取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