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重庆市对于土地增值税旧房转让中旧房的认定范围?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11日
问:重庆市对于土地增值税旧房转让中旧房的认定范围?
答: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9号)规定,以下情形房产,再转让属于转让旧房:1.单位和个人对外取得(购置、接收投资、抵债、受赠、交换等)的房产;2.房地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建造的房产;3.房地产企业建造房产已转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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