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税务交流

税务交流

外籍个人向境内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是否代扣个税?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08日

  累积消费赠送礼品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视情况而定
  问:请问在商场累积消费赠送礼品的活动或者是消费了一定金额以后给予消费者抽奖的机会,这种情况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税务培训专家答:商家为了促销,往往在年终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或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那么对于这两种情况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区分对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情形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情形的,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的款项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终止投资经营行为,收回的款项应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税务培训专家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外籍个人向境内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是否代扣个税?
  问:外籍个人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咨询服务,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税务培训专家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所谓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是按照劳务发生地来进行判定。如果该外籍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那么因为其在境外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所以其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咨询服务,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境内单位也无不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1007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