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房屋租赁员工介绍佣金否并入工资所得纳税
来源:辽宁地税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08日
问:我单位为增快房屋租赁进度,公司在把租赁业务承包给专业的租赁公司,同时鼓励所有人员介绍,给公司员工同样有介绍佣金,这部分是否并入工资所得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第一条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职工从本单位取得的介绍业务佣金,应当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