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邮政业营改增业务有哪些
来源:广东国税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30日
问:邮政业营改增业务有哪些?如何征税?
答: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具体内容为:(一)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二)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三)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十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六款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第十七款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