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提供装卸搬运服务怎样缴纳增值税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29日
问:我公司是从事装卸搬运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应按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适用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4年1月1日起,亦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