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股份支付的财税处理差异(一)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25日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或商品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准则制定背景及适用范围
(一)准则制定背景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是根据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用于规范各种股份支付业务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的一项具体会计准则。
1.现行股权激励政策。在我国,股份支付实务操作主要包括股权激励。近年来,各地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部分民营企业都推出了期权激励方案,许多上市公司给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制定了各种形式的股权激励计划。2002年11月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508号)对国有高科技企业的股权激励试点进行了规范。
2005年8月,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推出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以及配套的监督制度由证券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要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通过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2005年以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2005年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3月,国资委、财政部发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006年12月国资委、财政部又发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进行明确规范。可见,股权激励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改革和企业发展中一种重要的激励机制。
2.现行股权支付会计政策。2001年7月5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1]43号)规定:公司为中高层管理人员实施激励机制采用的奖励措施,由公司根据其管理权限,依据法律或者有关规定作出安排。公司无论以何种形式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其发生的支出,均应计入公司当期的成本费用。如果公司以前年度提取的、用于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基金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作为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二)准则适用范围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 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以下简称2号准则)规范了企业以股份为基础的所有支付活动,既包括对企业职工支付的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也包括为换取商品而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2号准充分借鉴国际惯例,规范企业为获取服务而向职工或其他相关各方授予股份、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性工具;或者承担以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性工具的价格为基础确定的对职工或其他相关各方的负债,不涉及通过以股份为基础支付。但下列事项不在2号准则规范之列,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1)企业合并中发生权益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通过股份支付换入金融工具等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