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纳税处理

纳税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来源:珠海国税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25日

  问: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请问这部分减免的增值税是否应计入补贴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里应该如何填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另外,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免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东)的直接投资。
  因此,该笔收入纳税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利润总额栏填列。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4500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