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税务检查"其他应付款"科目挂账,有什么风险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22日
1.有无利用其他应付款隐匿收入现象。有些企业将应计入收入类科目的金额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从而隐匿收入、偷逃税金。审查时应以其他应付款明细账为审查重点,对明细账设置不合规定的,如户名、类别或摘要不清,应审阅相关会计凭证。
2.有无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现象。其他应付款属于流动负债,通常在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若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则可能存在下列问题:
(1)隐匿收入。应审查其他应付款账户每笔经济业务的记账时间,若挂在贷方时间过长,应进一步审查会计凭证。
(2)收取的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故意不及时结转收入,少计当期实现利润、偷逃税金。税法规定,对逾期未收取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取的押金扣减相关税金后的差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审查时,应以其他应付款的保证金明细账为依据,重点审查原始凭证,特别是出租、出借合同,看有无购货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返还包装物,而销货方超期不转账的行为;也可根据企业经济业务的特点,直接要求企业提供与购货方签订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合同,根据合同检查其他应付款账户记录。
3.有无虚列其他应付款的行为。有些企业将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销售回扣列入“其他应付款”,偷逃增值税、所得税。应注意检查银行存款日记账或现金日记账,通过摘要发现问题;若摘要不清,应进一步审查原始凭证。
「例」税务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记账凭证摘要栏写明的经济业务为“销售边角料收入”,金额4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4000
贷:其他应付款 4000
该企业发生出售下脚料业务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但企业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并且未按税法规定就这部分收入按产品适用税率计提增值税。调账如下:
(1)当年调整:
借:其他应付款 4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418.8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581.20
(2)跨年度调整:
借:其他应付款 4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418.8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581.20
2.有无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现象。其他应付款属于流动负债,通常在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若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则可能存在下列问题:
(1)隐匿收入。应审查其他应付款账户每笔经济业务的记账时间,若挂在贷方时间过长,应进一步审查会计凭证。
(2)收取的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故意不及时结转收入,少计当期实现利润、偷逃税金。税法规定,对逾期未收取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取的押金扣减相关税金后的差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审查时,应以其他应付款的保证金明细账为依据,重点审查原始凭证,特别是出租、出借合同,看有无购货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返还包装物,而销货方超期不转账的行为;也可根据企业经济业务的特点,直接要求企业提供与购货方签订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合同,根据合同检查其他应付款账户记录。
3.有无虚列其他应付款的行为。有些企业将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销售回扣列入“其他应付款”,偷逃增值税、所得税。应注意检查银行存款日记账或现金日记账,通过摘要发现问题;若摘要不清,应进一步审查原始凭证。
「例」税务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记账凭证摘要栏写明的经济业务为“销售边角料收入”,金额4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4000
贷:其他应付款 4000
该企业发生出售下脚料业务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但企业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并且未按税法规定就这部分收入按产品适用税率计提增值税。调账如下:
(1)当年调整:
借:其他应付款 4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418.8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581.20
(2)跨年度调整:
借:其他应付款 4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418.8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5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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