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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对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何税收优惠

来源:广州地税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明确,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通知还明确,2013 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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