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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离婚房产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来源:广州地税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22日

  问:夫妻双方于2008年3月份购置住房一套,2012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该住房归女方所有,后一直为女方生活唯一住房。现该女方将该住房进行转让,请问是否可享受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唯一家庭生活住房免个人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即: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个人转让离婚房产,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购置的时间按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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