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

生产型出口企业外购类似产品出口的如何纳税申报

来源:宁波国税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18日

  问:生产型出口企业购入和自己企业生产产品性质相同的产品后简单包装后再出口,是属于视同自产货物呢?还是属于自有产品出口?另外国税对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税在手续上有什么不同,需要备案、审批吗?
  答: 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税时在退税申报做标设就可以了。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3560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